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核发
(省局下放)公共服务项目办事指南
一、项目名称:
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核发
二、项目依据
(一)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
(二)川食药监法[2008]8号
三、申请条件
医务人员因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
四、申报资料(一式两份)
1、申请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》的书面报告(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,拟携带的范围、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等,加盖单位公章);
2、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、法人委托书;
3、加盖单位公章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复印件;
4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;
5、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,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。
五、办理流程
1.受理 2.审查复核 3.领导审批 4.作出同意与否决定
六、收费依据和标准:不收费
七、办理时限
法定时限:40个工作日
承诺时限:7个工作日
八、咨询电话:0833-8166221 8168590
九、投诉电话:0833-8166130 8169069
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核发流程图.doc